國內機票預訂須知
訂票熱線:0817-6235511(早上8:30——下午6:00)
本旅行社僅提供票務信息查詢及預訂以及相關退改簽業務,本旅行社不承擔任何臨時發生的航班取消或變動責任。
確認預訂與出票:
1、姓名及證件:必須用登機人證件用名提交訂單,如預訂姓名與證件姓名不一致(如證件上是英文名,而提交訂單用漢字名等)將無法登機,所造成的損失由預訂人自行承擔;預訂國內機票必須提供乘機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及與證件一致的姓名。持身份證訂票,身份證必須為乘機本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證。
2、聯系方式:請正確、詳細的輸入您的聯系信息并保持通訊暢通,以便機票預訂員能及時地與您聯系;如聯系人、聯系電話等資料有誤,此訂單將被視為無效訂單作取消處理。
3、價格:航班標準價為經濟艙全價票的價格;如您選擇明折明扣,所列價格與實際價格有所出入,(實際查詢結果以最后確認為準),公務艙、頭等艙只有全價票。
4、重復訂單:請勿提交重復訂單(同一位登機人相同時間段兩張以上的機票訂單),如提交重復訂單導致了重復出票,所產生的退票損失將由預訂者全部承擔。
5、出票:出票后,客人必須核對,有誤請及時聯系客服人員。
6、付款:現金和網銀支付請在約定的取票時間及時付款,否則本社將有權做退票、取消等相關處理。
7、更改、退票、簽轉:
退票:客票全部未使用:根據各航空公司規定執行退票,有的價格可以退票,有的價格出票后不允許退票。 客票部分使用:根據各 航空公司的文件執行,分為兩種情況,a,減去單程再扣除退票費后退票;b,使用后就不能退票。
非自愿退票:根據航空公司的具體規定執行。
簽轉:所有折扣機票都不允許簽轉其他航空公司。
更改:分為免費更改和收費更改;往返機票,去程和回程更改限制,具體根據各航空公司的文件執行。
注:客人自愿退、改、簽機票,根據各航空公司的文件執行,產生的手續費由客人自行承擔。
其他:
1、按照國內運輸客規規定執行。
2、兒童不可以單獨預訂,全部行程必須由18歲以上成人陪同
3、普通機票:分為紙制客票及BSP新型電子客票二種形式。
4、嬰兒是指14天至2周歲。
5、年滿70周歲的老年人,須辦理健康證明,可正常乘機。
6、關于孕婦:
1)懷孕不足8個月(32周)的健康孕婦,可正常乘機。我司可以銷售機票。
2)懷孕超過8個月(32周),不足9個月(36周)的健康孕婦需要乘機,應在乘機前72小時內提供省級以上醫療單位蓋章的《診斷證明書》,經航空公司同意后方可購票乘機。代理人(我司)無權銷售此類旅客機票,必須在各航空公司直屬售票處辦理.
3)懷孕超過9個月(36周)的孕婦,代理人無權銷售此類旅客的機票。如旅客有任何問題請其直接聯系航空公司客服。
7、重癥病人:心血管疾病患者、腦血管病、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嚴重貧血的病人,耳鼻疾病患者,有大面積外傷的旅客,不宜乘飛機。做過胃腸手術的病人,一般在手術十天內不能乘坐飛機。消化道出血病人要在出血停止三周后才能乘飛機。傳染性疾病患者,在國家規定的隔離期內,不能乘坐飛機。其中水痘病人在損害部位未痊愈,不能乘飛機。
8、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如癲癇及各種精神病人,不宜乘飛機。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在癥狀控制后,咨詢醫生后再考慮乘機。
9、航班數據及機型調整的說明:由于航空公司會對航班時間或機型等做臨時調整,因此本社提供的航班數據信息僅供旅客作為一般參考,任何公司或個人不能將此作為本社做出任何承諾或做出任何保證的依據。
關于運輸中鋰電池安全運輸的規定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發布的《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以及民航局發布的《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我社溫馨提示您:
一、若您在旅途中攜帶了鋰電池請主動告知地面服務人員。
二、您在旅途中個人自用的內含鋰電池的消費品設備(如:手表、計算器、照相機、移動電話、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及備用電池,可以置于手提行李中帶上航空器。
三、備用電池或設備中的電池作為行李運輸時,鋰含量和額定能量限制如下:
1、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2g;
2、鋰離子電池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
注:大型鋰離子電池,其額定能量可大于100Wh但不超過160Wh,須經航空公司批準方可進行運輸。
四、備用電池的數量
1、備用電池的鋰含量或額定能量不超過2g或100Wh的,以旅客在行程中使用設備所需的合理數量為判斷標準。航空公司允許旅客攜帶不超過(含)2塊備用電池。
2、鋰電池額定能量在大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有公司批準后,每人攜帶不超過2塊。
五、行李運輸中的保護措施
1、備用電池應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包括將備用電池放置于原廠零售包裝中或對電極進行絕緣處理,比如將暴露的電極用膠布粘住或將每一塊電池單獨裝在塑料袋或者保護袋中。
同時,應采取措施以防電池被壓碎、刺破或經 受高壓,這些因素會造成電池內部的短路,從而導致過熱。
2、帶電池設備應防意外啟動。
航空公司對乘機行李的規定
乘坐國內航班,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包括托運和手提行李):經濟艙旅客為20公斤,公務艙旅客為30公斤,頭等艙旅客為40公斤。手提行李的總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為限,每件體積不得超過20×40×55厘米;乘坐國際航班,手提行李的總重量以7公斤(部分航空公司有特殊重量限制規定)為限,每件行李的體積不得超過20×40×55厘米(三邊之和不超過115厘米)。超過上述重量或體積限制的,應作為托運行李托運。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托運的物品,包括:
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部件);
爆炸物品類;
管制刀具;
易燃、易爆物品;
毒害品;
腐蝕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
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以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包括:
菜刀、剪刀、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
手術刀、屠宰刀、雕刻刀等專業刀具;
文藝單位表演用的刀、矛、劍、戟等;
斧、鑿、錘、錐、加重或有尖釘的手杖、鐵頭登山杖;
其他可用來危害航空安全的銳器、鈍器;
酒類(1公斤且包裝完好)。
乘機旅客可限量隨身攜帶的生活用品,包括:
發膠、衣領凈1瓶(350ml);
摩絲、光亮劑1瓶(350ml);
香水500ml;
殺蟲劑1瓶(350ml);
空氣清新劑1瓶(350ml);
其他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用品;
打火機(充有可燃氣體或燃料油)5只
安全火柴5盒。
以上所有累計不超過1000ml或1公斤。
此外,每位旅客還可最多攜帶2瓶(每瓶容積均不得超過500ml)碳酸飲料、礦泉水、茶水、牛奶、酸奶、果汁等液態物品,并經開瓶檢查確認無疑后帶上機。因特殊原因需要隨身攜帶的液態物品,如患病旅客攜帶的液態藥品、帶有嬰兒旅客攜帶的嬰兒飲用品等,經開瓶檢查確認無疑后,可予攜帶。
旅客不得在托運行李內夾帶重要文件和資料、外交信袋、證券、貨幣(大量現金)、匯票、貴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承運人對托運行李內夾帶上述物品的遺失或損壞,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整、鎖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在正常操作條件下完全裝卸和運輸。對包裝不符合要求的行李,承運人可拒絕收運。
旅客的托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50元。托運行李每公斤價值超過人民幣50元時,旅客可辦理行李的聲明價值,行李的聲明價值不得超過行李本身的實際價值,每位旅客的行李聲明價值最高限額為人民幣8000元;行李價值每公斤低于50元時,按實際價值賠償。